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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税务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718
     
    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由10名股东(同时为本公司职工,现月收入均在5000元以上)各出资10万元成立。经过几年运营,公司业绩显著增长,今年年收入已达4000万元,利润率为60%,但是一直未曾向股东分配股利。现在,公司想增加注册资本到250万元,以便扩大业务承揽范围。公司现在资金充裕,初步决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150万,有没有可降低税负的筹划方案?   该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实质上可分解为两个过程:即首先将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再将所得股利全部投入公司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你公司如果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150万元,实质上是每名股东取得税后股息15万元,取得税前股息18.75万元。公司总共需要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50÷(1-20%)×20%=37.5(万元)。      上述业务,企业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7.5万元      贷:股本   15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    37.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税款由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当然,为了达到节税目的,该公司可仍发放每名股东18.75万元,但是需以发放一次性年终奖金形式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精神,10名股东应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8.75×20%—0.0375)×10=37.125(万元)。       通过上述筹划,该公司10名股东总共可少缴个人所得税37.5-37.125=0.375(万元)。但是,因为公司分配的股息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而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金根据2008年开始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全额税前扣除,产生明显抵税效应,企业可因此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87.5×25%=46.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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